上訴駁回|貼震動器非禮港鐵女乘客囚2周 醫生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撰文: 林育慧
發布時間: 2024/06/05 13:06
最後更新: 2024/06/05 13:08
男醫生涉於港鐵車廂內3度挨近女生臀部被便衣警拘捕,並被發現下體貼有2個震動器。醫生早前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監2周,准保釋候上訴。高院暫委法官今(5日)即時駁回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已詳細分析及考慮所有證供,加上證據充分及具壓倒性,維持原判,上訴人即時服刑。暫委法官指上訴方於證供充分下,仍如顯微鏡般分析證據,屬不切實際及有吹毛求疵之嫌,可被要求支付訟費,最終決定不作訟費命令。
上訴人李永熙(現年31歲),案發時為醫生,被控於2022年4月15日,在一列深水埗站前往太子站的港鐵列車其中一節車廂內猥褻侵犯女子X。
暫委法官指出,上訴一方質疑處理上訴人口頭招認證供的警員說法與其他同袍不符,而上訴人未被拘捕前曾遭暴力對待。上訴一方又指警員稱於5分鐘內完成調查,惟上訴人於警署卻逗留25分鐘後方可離開,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有關證供,在重大分歧下仍接納警員證供,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做法不妥,並質疑原審裁判官於特別事項中,已就事實作出裁決做法不公平。
暫委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已耳聞目睹,並已就證供作出非常詳盡及仔細分析,且已考慮所有證供,不接納部分證供亦無不妥之處,裁定上訴理據無一成立。
暫委法官指本案證據充分及具壓倒性,加上事主和警員之證供,上訴人之招認及之後被發現之震盪器,認為原審裁判官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裁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暫委法官續指,上訴一方提出爭議之證供,控方已充分和充足證供,上訴方仍如顯微鏡般分析證據,屬不切實際及有吹毛求疵之嫌,其所提出之證供分析亦已於審訊中處理和分析,可被要求支付訟費,最終決定不作訟費命令。
案發時上訴人身處深水埗往太子的港鐵車廂,警方搜身時發現其下體左右貼有震動器,震動器連接上訴人右邊褲袋的控制器。便衣警供稱上訴人在警誡下稱,「因為工作壓力大才放震動器在下體,以及頂個女仔臀部攞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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